《表1 河长制在长三角地区的政策演进与扩散(2013年及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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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境政策创新的扩散模式与实施效果——基于河长制政策扩散的微观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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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部分地级市于2013年中旬以后颁布河长制政策文件。由于从政策文件颁布到政策实际执行和生效存在滞后,本文将政策节点设为政策文件颁布后一年(除少数年初颁布政策的地区),故这些地级市在2013年及以前未统计为政策组,包括:南通市(2013年6月)、扬州市(2013年10月)

以太湖“蓝藻事件”为诱因,无锡市政府于2007年出台了《无锡市河(湖、库、荡、氿)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考核办法(试行)》,创新地采用河长制来治理太湖水质恶化的问题。河长制的主要内容是为每条河流的污染治理任命责任人(通常是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将污染治理与官员政治绩效挂钩,从而激发地方政府官员治理水污染的动力和决心。随后,河长制的政策创新从无锡市向其他地区扩散,并在此过程中罕见地先后体现了“向上扩散”和“平行扩散”两种典型的政策扩散模式(见表1)。“向上扩散”模式下,政策被上级政府采纳,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推广至其他下级政府。2008年,得益于无锡市的成功经验,江苏省政府尝试采纳这一制度,由省政府出台《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太湖主要入湖河流实行双河长制的通知》,将无锡市河长制的政策创新推广至太湖流域,包括宜兴市、常州市和苏州市的主要河流湖泊。2012年,江苏省再次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将河长制推广到全省范围。在省政府的要求下,徐州市、南京市等地也出台了河长制工作方案。本文将这些城市划归为河长制“向上扩散”的地区。“平行扩散”模式下,即使不存在上级政府的命令要求,政策创新也被平级政府主动模仿。2009年,江苏省非太湖流域的泰州市、淮安市、盐城市陆续发文,主动学习模仿无锡市而实行河长制。2010—2011年,在江苏省政府要求全面推广河长制之前,扬州市、镇江市和连云港市及南通市如东县也对市内特定区域试行河长制管理。在浙江省,台州市、慈溪市、海宁市、嘉兴市、绍兴市和杭州市的部分城区也于2011—2013年陆续实施河长制,早于浙江省政府2013年底审议河长制政策文件(1)的时间节点。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流域也于2012年推行河长制。本文将这些城市划分为河长制“平行扩散”的地区。河长制在长三角各地的实施时间、所属扩散类型和相关政策文件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