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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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保有环节房地产税长效机制面临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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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为公有制,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对纳税人征税,与所有权无关,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完全可以作为征税的标的物;英国和中国香港均存在公有土地,在房产保有环节仍征收房地产税,房地产税立法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地租”,“租”与“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既存在互补又存在替代关系。凭借资源稀缺性获得的地租与依靠国家强制力征收的税收,具有不同的经济含义,同时,“租”与“税”的收入功能相当,均为地方政府提供了资金来源,且由于土地出让金所带来的财政风险等问题,“长税”比“短租”更有利于地方发展。表1列举了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的一些典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