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三种常见情形:通信领域“转用发明”案件的创造性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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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领域“转用发明”案件的创造性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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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三的评判重点:在检索过程中,检索到的对比文件D1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场景,具有解决相同/相似的技术问题的动机;对对比文件D2的要求与情形二中要求相同。在评判过程中,使用《审查指南》中关于三步法的步骤说明,D1给出了在相同领域/场景中解决相同/相似问题的动机,而领域/场景相近的D2公开了相同/相似的手段,且解决了相同/相似的技术问题。因此D1和D2具有结合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