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三种常见情形:通信领域“转用发明”案件的创造性评判》
情形三的评判重点:在检索过程中,检索到的对比文件D1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场景,具有解决相同/相似的技术问题的动机;对对比文件D2的要求与情形二中要求相同。在评判过程中,使用《审查指南》中关于三步法的步骤说明,D1给出了在相同领域/场景中解决相同/相似问题的动机,而领域/场景相近的D2公开了相同/相似的手段,且解决了相同/相似的技术问题。因此D1和D2具有结合启示。
图表编号 | XD0031025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02.16 |
作者 | 贺希佳、杨继彬、刘庆峰、李文 |
绘制单位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