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新加坡互联网治理方式的逻辑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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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2016年新加坡互联网治理的逻辑变迁——基于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理念的框架分析》
在互联网诞生之初,政府尚未颁布专门的法律和开发新技术对互联网进行监管,除了宏观层面的《刑法》《内部安全法》《煽动法》适用于网络治理以外,主要是依据1991年提出的新加坡共同价值观,用伦理道德柔性制约的方式治理互联网。在1996年之后,政府开始颁布专门的法律,用法律的硬性监管与道德的柔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治理互联网。2003年之后,互联网在新加坡逐渐普及和快速发展,政府积极迎接与应对信息化、新媒体的挑战[14],将现实社会治理的有益经验延伸到网络社会,逐渐形成了伦理道德的柔性制约,法律硬性监管,以技术控制技术的三位一体、相辅相成的网络治理方式(参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30688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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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10 |
作者 | 沈霄、王国华 |
绘制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