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平衡性检验结果:我国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的制度变迁逻辑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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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的制度变迁逻辑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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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10%、5%和1%。括号内为估计系数的稳健标准误,聚类在省级层面,并采用自抽样法(Bootstrap)反复抽样500次得到。

平衡性检验结果报告在表3。第(1)列结果显示,在没有控制时间和地区固定效应条件下,许多控制变量单独进行回归的估计系数非常显著,意味着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设立确实与当地经济社会因素相关。但在加入时间固定效应后(第(2)列),仍然显著的变量大幅减少;第(3)列显示,当全部固定效应都控制后,所有随时间变化的控制变量均不再显著。第(4)列进一步将所有控制变量、时间和地区固定效应同时对是否设立督查中心虚变量回归,各估计系数依然不显著。这证实了在控制必要的信息之后,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设立可以看成是一个局部随机事件,不会对模型(1)的识别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