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基本回归结果:我国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的制度变迁逻辑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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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的制度变迁逻辑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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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10%、5%和1%。括号内为估计系数的稳健标准误,聚类在省级层面,并采用自抽样法(Bootstrap)反复抽样500次得到。

如前所言,环保督查中心的设立可能是非随机的,这会导致模型(1)的估计结果有偏。实际上表2第(1)列的结果意味着,督查区域与非督查区域在许多与空气污染相关的因素方面存在系统差异,表明区域环保督查制度可能是内生的。不过,即使一项制度在各地区非随机推行,只要在控制固定效应后,制度是否在各地区推行与影响地区污染的时变因素无关,就不会对DID识别策略造成干扰(沈坤荣、金刚,2018)。对此,我们借鉴已有文献的平衡性检验思路(Jones and Goodkind,2019;Hu and Li,2019),将所有控制变量对是否设立督查中心虚变量分别进行回归分析,以进一步检验制度实施的外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