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京津冀大气治理区域规划范围的变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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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环境治理目标责任制的运行逻辑与治理绩效——以京津冀大气治理为例》
一般而言,目标责任制中的指标一经确定则具有较强的刚性,其完成情况会成为干部考核的直接依据,这导致跨区域目标多成为区域内的“最低目标”而非“平均目标”。不过,虽然指标数值的变动余地不大,目标体系的具体属性、内容以及制定过程等方面则具有一定的弹性,整个目标体系的设置过程是一个渐进调适的过程。第一,属地政府和职能部门等目标责任主体,在数量和范围上随跨界治理需求不断调整。随着京津冀大气治理的推进,政府对于“谁应该对跨界污染承担起责任”这一问题的认识有所深化,目标责任主体的规划范围也随之更新。2012年《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京津冀地区”仅涉及北京、天津、河北三省市;到“大气十条”执行时期,追加山东、山西、内蒙三省区,规范范围扩展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十条”后期,通过确认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划分了更为精确的“2+26”城市范围;到“蓝天保卫战”时期,与京津冀大气质量高度相关的汾渭平原成为重点防治区域(如表2)。又如,随着环境执法重要性的凸显,公安部在2018年正式加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第二,围绕指标设置合理性、可行性与考核结果汇报而设置的一系列会议、调研活动,实际上为各级政府提供了协商和反馈的渠道,政策手段、指标内容、监测标准等内容得以适时调整。
图表编号 | XD00176243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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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10 |
作者 | 李倩 |
绘制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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