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央政府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主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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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治理中的“合力困境”及其破解——以京津冀大气污染协同治理实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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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是较早开始的区域环境协同治理实践。2010年5月,环保部、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明确提出了大气污染的区域协同治理目标与具体措施。随后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文件再度强调了要对大气污染问题实行区域联防联控,并对联防联控的措施进行了细化。2013年9月,国务院颁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首次提出要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并明确了协同的参与者———“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随后,环保部、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提出要建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明确了参与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同目标(解决区域内的突出环境问题)、具体措施(开展联合执法、实现信息共享、建立环境预警机制等)等。自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机制正式确立。一个月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成立,成员由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内蒙古(2015年将河南省纳入)等六个省份与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能源局、气象局(2015年将交通部纳入)等七个中央机构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责任共担、信息共享、协商统筹、联防联控”,协同应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问题。2018年,该小组调整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任组长,参与主体新纳入了公安部和能源局。中央政府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区污染协同治理问题的主要举措(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