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021001组数据T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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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适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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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分为两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时间3个月(含)以内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的给予人民币5 000元以上30 000元以下罚款。《裁量细则》对两种违法行为有进一步细化,尤其是第一种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标准设定为固定金额数,对比分析2015年及2017年两年同样的违法行为即违法经营时间未超过3个月(编号021001),在裁量基准制度实施前后有没有差异。2015年编号为021001数据(N=170),其最小值为500,最大值为5 000,进行正态性检验,P<0.001,符合正态分布;2017年编号为021001数据(N=202),其最小值1 000,最大值6 000,进行正态性检验,P<0.001,符合正态分布。对2015年及2017年同一违法行为编号021001数据进行T检验,P>0.05,即2015年和2017年两组数据没有差异,也就是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施行对违法行为编号为021001的行政处罚没有影响(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