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高校教师组织公民行为结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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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的组织公民行为:内涵结构、测量方法与群体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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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公民行为由Organ(1983)率先提出,指在不考虑组织正式奖励或惩罚的情况下,成员可以自由决定的非正式贡献。目前,组织公民行为已经成为研究者偏爱的结果变量之一。从研究对象来看,近年来研究一个发展方向是拓展外延,特别是非营利组织的研究[3]。Dipaola(2001)首先界定了学校组织公民行为,后又表述为教师组织公民行为,是指教师在从事本职工作时所表现的超越角色自愿帮助学生或同事的行为[4]。国外学者Somech等人(2000,2002,2004,2007)[5]、Christ等人(2003)[6]较早开展了探索性研究,我国学者龙君伟和曹科岩(2006)[7]、苏红(2007)[8]针对中小学教师展开研究,周国华和黎光明(2009)[9]、李枫和李成江(2009)[10]、郝天侠(2011)[11]、杨旭华(2011)[12]、林澜(2013)[13]采用不同方法对高校教师的组织公民行为进行建构(见表1)。总体来看,学者普遍认同高校教师的组织公民行为是多维结构,但对具体建构还未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