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比例关系表》

《表2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比例关系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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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抑或“开庭审”: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方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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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与上述国家和地区之间刑法入罪门槛或者说犯罪圈大小的差异,一直以来我们忽视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等行政处罚程序与处罚令程序的横向对比及其功能上的对应关系,同时也没有注意到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以及简易程序这三者间的纵向衔接关系。从一种更为系统性的视角来看,如果将速裁程序改为“书面审”,将打破目前这三种程序已经形成的比例关系。治安管理处罚程序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治安违法案件,采用的是行政性的书面处理程序,程序简化的程度最高。速裁程序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其程序简化程度介于简易程序和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之间。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是除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外的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案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相对于普通程序可有所简化,但不能省略。这三种程序的比例关系可参见表2。基于一种广义的“违法行为”概念,我国目前对不同程度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事实上已经大致呈现出一种成比例的状态。在功能上来讲,“中国版本”的处罚令程序或许早已存在,即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等行政处罚程序,只不过它是一种更为纯粹的行政化程序,而非司法程序。速裁程序目前所适用案件的违法程度与程序简化程度恰好对应,处于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间。无论是与处罚令程序的横向参照,还是与我国上述两种程序的纵向对比,都表明速裁案件其实并未轻微到可以“书面审”的程度。如果采用“书面审”,则将违背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