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日本简易刑事程序比例关系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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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抑或“开庭审”: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方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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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与上述国家和地区处罚令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横向对比,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并不像处罚令程序那么“轻微”。如果盲目借鉴“书面审”,有违比例原则,有所不妥。比例原则被誉为现代公法的“帝王条款”,其要求手段与目的相对应、代价与收益相均衡。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亦应符合该原则:“越复杂、越重大的案件,论罪科刑的程序就必须相应地越慎重、越确实;反之,越简单、越轻微的案件,在不妨碍刑事诉讼基本目的的前提下,论罪科刑的机制就能越便宜、越简洁。”[18]也就是说,在同一个诉讼体系内,不同类型的简易刑事程序之间应呈现出“比例化”“层次化”的特点,即程序简化程度与适用案件的违法程度成比例。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简易型程序体系均不同程度地体现出了这种比例关系。以日本为例,该国有三类简易刑事程序:略式程序、即决裁判程序和简易审判程序。略式程序适用于最为轻微的刑事案件(科处罚金或罚款的案件),采用最为简易的“书面审”方式,直接省略庭审程序;即决裁判程序和简易审判程序均适用于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但前者适用的案件相对更加轻微,其审判程序也比后者更为简化。日本简易型程序之间的比例关系可参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