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国报酬制度审查内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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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报酬法律规制正当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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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国家中,美国奉行较为彻底的“契约自决模式”,给予雇主和雇员充分的议价权利,基本不介入私营企业的报酬分配。尽管在立法史上,美国国会有多次议案企图加强审查,但仍因争议重重而束之高阁。从制度效果来看,美国并未因法律上的放任而失去科研创新的领头地位,而是在科技浪潮中占据了产业高地。德国的审查体系最为繁密。1957年德国颁布《雇员发明法》,对于报酬发放采取严密的贡献度计算标准,长期被指责为“粗暴的政府干预”。在2009年,德国国会对《雇员发明法》也向鼓励企业自主经营的方向进行修改[8]。值得注意的是,各个国家都非常谨慎地考虑“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例外,不轻易使用默认规则来代替契约合意,将审查条件限缩在对于一方极端不利的特殊情形(美国)或因程序性的重要失格而导致司法介入的情形(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