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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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资安全审查的政治化趋势及我国的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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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FINSA法案、FIRRMA法案等立法背景资料及法案内容进行整理。

美国最初于20世纪50年代建立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当时美国政府主要依据《国防生产法》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当时的法律赋予美国总统和外国投资委员会(简称CFIUS)的审查权力十分有限。总统可以采取行动防止外资控制美国的经济部门,但没有追踪审查或禁止外国投资交易的权力。CFIUS主要审查外国投资是否会威胁到美国的国防安全。但在随后的改革中,美国出台的一系列法律使总统和CFIUS的权力不断扩大,外资安全审查中对“国家安全”的认定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防安全,而是包含了政治战略、技术优势等多方面的考量因素。如表1所示,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历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