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合宪性审查不同制度形式的逻辑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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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的法理基础、制度模式与中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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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元素及其逻辑基础,可以发现这些不同模式各有不同的生成条件。在本文第一部分的比较研究中对此已进行过论述,这里进一步总结如下:美国式普通法院司法审查模式的逻辑基础主要是分权制衡思想,施密特认为合宪性审查依赖总统的中立性与权威性,宪法法院模式立基于实现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审查机构排除政治影响的假定,宪法委员会模式则是立足于对政治过程的信任。它们所依赖的制度环境亦有很大差异:美国对司法体系的权威性有高度认可;在施密特的理论中,总统必须是中立的、有权威的;在凯尔森的理论中,宪法法院遵循法治逻辑亦拥有中立的权威;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运行仰赖政治人物的相对权威。不同制度形式的逻辑预设与所需要的制度条件可参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