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异质性检验》

《表5 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异质性检验》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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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与国企混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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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10%、5%、1%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标准误差;Firm表示企业个体固定效应;Year表示时间固定效应。

具体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无论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还是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当国有股东处于相对控股地位时(RS组),mor1、mor2与TFP均显著正相关,表明在相对控股的治理模式下混合所有制改革显著提升了企业效率;而当国有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时(MS组),mor1、mor2与TFP并未表现出统计上的显著性,表明在绝对控股的治理模式下混合所有制改革未能明显提升企业效率。因此,在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和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时,相对控股的治理模式比绝对控股更有利于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效率的提升。而从整体来看,mor1、mor2与TFP基本表现为不同程度的正相关,表明无论国有企业处于市场化程度的那个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都有利于企业效率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