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的异质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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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与国企混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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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10%、5%、1%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标准误差;Firm表示企业个体固定效应;Year表示时间固定效应。

参照岳希明等[66]的研究,本文将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航空运输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炼焦及燃料加工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水上运输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铁路运输业十个行业视为垄断行业(1),其他行业为竞争行业,进而将样本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分组检验国有控股程度对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效率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由表4可知,在垄断性国有企业中,mor1、mor2与TFP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正相关,表明垄断行业中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有利于企业效率的提升。具体而言,在国有股东绝对控股的企业中(MS组),mor1、mor2与TFP显著正相关,表明绝对控股治理模式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显著提升了垄断性国有企业的企业效率;在国有股东相对控股的企业中(RS组),mor1、mor2与TFP分别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正相关,表明相对控股治理模式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有利于垄断性国有企业效率提升的,但效果不是很明显。因此,在深化垄断行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时,国有企业绝对控股比相对控股更有利于企业效率的提升,即国有绝对控股的治理模式优于国有相对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