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欧盟、美国和日本药物警戒信号管理体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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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药物警戒信号管理体系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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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文对欧盟、美国和日本药物警戒信号管理体系的分析可知:(1)欧盟、美国、日本对信号的定义有差异,欧盟采用CIOMSⅧ工作组的定义,美国使用自定的定义,而日本不使用信号一词,以“安全性信息”代替。(2)欧盟、美国、日本均积极开展药物警戒信号的主动监测,如欧盟的EU-ADR、ENCe PP项目,美国的哨点计划,日本的MIHARI项目等,既补充了自发报告系统的不足,又提升了监管机构监测药品上市后安全性问题的能力。(3)欧盟、美国、日本的监管机构都使用了比例失衡法进行定量信号检测,但具体方法有所差异,主要是根据数据库的特点及不同方法的灵敏度和特异度而定。(4)欧盟的GVP moduleⅨ系统地提出了药物警戒信号管理流程的步骤、实施方法、MAH及监管机构,是欧盟开展信号管理活动的基石;而美国和日本目前尚无专门针对信号管理流程设立的指南或规范,但其开展了有关药物警戒活动的方法学指导等。(5)在药物警戒信号管理过程中,欧盟、美国、日本的监管机构都非常强调MAH的参与,欧盟要求MAH参与信号检测、验证和确认过程,美国则专门发布了针对MAH的药物警戒活动指导文件——《药物警戒管理规范与药物流行病学评估指导原则》,日本也明确规定了MAH需持续进行安全性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相关文件如GVP等。(6)在药物警戒信号管理流程的各步骤中,三方各有特色,如欧盟、美国在信号优先次序方面均有公开的标准(欧盟标准参见《药物警戒实践指南》,美国有TSI分类框架),均设有专门的信号管理追踪记录系统;而日本在信号沟通方面有“黄色告知函”和“蓝色告知函”等。欧盟、美国和日本药物警戒信号管理体系的比较见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