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教育委员会关于1871年公立学校状况的报告:入学人数[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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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亨利·帕克斯的《1866年公立学校法案》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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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教育委员会根据法案第九条:在任何可设立公立学校的地方,如有不少于70名儿童在该地方就读,则教育委员会可在适当讨论后,在该公立学校五英里的范围内设立认证教派学校,并收纳至少30名经常就读于该公立学校的儿童。另外,任何一个认证教派学校都必须处于附近公立学校的两英里外,除非该学校及最近的公立学校的经常就读儿童合计不少于120名。且所有经认证的教派学校均须接受与公立学校相同的世俗教育课程、相同的规章制度及相同的人员检查,学校可以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法的明文规定相抵触。[9]78实际执行情况见表1和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