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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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分”到两“合”: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演变的内在逻辑——兼评“三权分置”的时代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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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将经营权从使用权中再一次分离,创造性地从制度刚性约束和保持经济活力的困境中走出。“落实集体所有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逻辑,“稳定农户承包权”赋予经营者剩余索取权能有效解决激励难题,“放活经营权”通过经营权流转为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保障。从人地关系上看,“三权分置”可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地制度演变的第二次“合”,但与人民公社合作与集体经营阶段的第一次“合”有本质不同。人民公社通过国有化运动这一超经济手段,将农民手中的土地收回,完全杜绝个体家庭经营;而“三权分置”完全基于农户自愿互利原则,在保证耕地使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市场主体基于经济理性,竞争和逐利会内生出适合不同地形地貌、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最优种植规模。同时,农户也可以选择自己耕种,从事兼业化经营,保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容纳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的制度优势。由此实现的农业经营方式第二次“合”并不是过往集体经营第一次“合”的简单重复,同样是螺旋式上升运动。“三权分置”改革通过土地制度创新,在土地所有制、经济激励和规模经营间找到平衡点,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新动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新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