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二审或再审法院对当事人就原审法院规制逾期举证行为情况所提异议的处理结果》

《表3 二审或再审法院对当事人就原审法院规制逾期举证行为情况所提异议的处理结果》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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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与立法之背离:民事诉讼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实证考察——以《民诉法》第65条和《民诉解释》第102条为主要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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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级看,二审中逾期举证行为造成的诉讼迟延程度一般应高于一审,因此在二审中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受到规制的程度也应高于一审。然而,现实却是两者相差不大(见表1)。另外,我们还发现上诉和再审程序中各有112件和54件案例中的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规制逾期举证行为的结果存在异议并将此作为上诉或者再审理由,各占原审存在逾期举证行为案件总数的85.71%和98.18%(见表2和表3)。对以上数据,我们既无法简单地将其归结为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关于逾期举证行为的规制情况普遍存在不满,也难以归结为当事人完全出于诉讼策略才将对逾期举证的异议作为上诉或再审理由。但可确定的是,当事人已普遍意识到逾期举证对诉讼的可能影响。以上内容只是对样本案例运行状况的整体考察,下文将对其司法适用过程做进一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