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法院就是否排除重复供述的说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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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模式”——重复供述排除规则的教义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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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综合分析上述信息,笔者发现重复供述排除规则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其一,由于讨论重复供述是否应当排除的前提是认定先前讯问行为的违法性,那么在讯问行为已经存在这种“前车之鉴”的情况下,受此影响,后续讯问所得的供述被排除的概率理应远高于一般的非法供述,但上文统计表明,二者差距并不明显。其二,在法院不排除重复供述的绝大部分案件中,除了少数强调先前讯问不存在非法情形之外,更多的还是强调后续讯问已经符合重复供述不排除的例外情形。然而,这些例外情形的设置并没有遵循统一标准,十分杂乱、随意,无形中增大了重复供述不排除的概率。其三,无论法院是否排除重复供述,裁判文书中的说理总体较为单薄甚至缺失。详见表4。而在那些对此说理的裁判文书中,裁判者也没有将前后供述是否存在联系的核心理由阐释清楚。例如表3中的“秦某某强奸、抢劫、非法拘禁、盗窃案”“石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刘某某贪污案”,都是在认定先前讯问非法之后就直接推出后续供述应当被排除。其四,由于重复供述不排除的例外标准并不明晰,法院对是否排除重复供述的阐释也大多不到位,影响了辩方主张排除重复供述之理由的充分性,降低了辩护理由被采纳的概率,同时也可能减弱辩方今后提出此类辩护理由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