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9 如实供述和真诚悔罪是否从宽处罚的必要条件》

《表9 如实供述和真诚悔罪是否从宽处罚的必要条件》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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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法官作用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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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拒绝形式认罪,审查认罪悔罪的真实性。实现案件有效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初衷。不过,另一层重要意义在于真正落实“认罪认罚”到“从宽处理”的实践问题。美国辩诉交易注重的是在实用主义哲学指导下对“诉讼爆炸”现实的应对,只要被告人作出认罪表示即可通过快车道获得宽缓处理,“形式认罪”未能实现刑罚特殊预防之目的,这一现象在我国是难以想象的。361名受访法官中仅有21人(占比5.8%)认为“认罪即可从宽处理”;有62名法官(占比17.2%)认为“真诚悔罪”属于主观因素而难以判断,就像自首的认定一样,“认罪后如实供述就可以从宽处理”;其余278名法官均认为“认罪后如实供述而且要有悔罪表现才可以从宽处理”,占受访法官人数的77%(见表9)。显然,我国司法实践中是难以接受“形式认罪”的,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是决定其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被告人只有真诚悔罪,才能真正实现刑罚的教育、改造、治疗、预防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