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逾期举证后的受规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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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与立法之背离:民事诉讼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实证考察——以《民诉法》第65条和《民诉解释》第102条为主要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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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梳理案例发现,费用制裁在四种规制措施中适用比例最低,其占比在不同审判程序中基本维持在0.57%到6.51%之间;证据失权适用比例最高,即使不考虑再审这一特殊情况,其最低值也有24.54%。耐人寻味的是,适用预期本应最高的训诫,其实际适用比例的最高值却只有20.86%,远低于证据失权。此外,罚款的适用频率虽不高,但也远没部分学者描述得那么低。整体观之,在一审与二审中仍有三分之一左右案件的当事人虽存在逾期举证行为,但却未受到任何规制(见表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