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3-2019年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数量(1)》

《表1 2013-2019年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数量(1)》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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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认定及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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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规制方式为对当事人的陈述不予采信。这种方式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但是这种形式的规制并未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产生实质的不利影响,就算是败诉对其来说毫无损失,没有任何惩戒效果,不能实质性的达到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第二种惩戒方式为训诫或批评,这种处罚措施相对于第一种而言,似乎稍微严厉一点,但其实效果并不明显,这对于当事人通过虚假陈述可能获得的利益而言不值一提,同样不能起到很好地规制效果;第三种惩戒方式为让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承担因其虚假陈述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该种惩戒方式在所收集的案例中只有一个,占比很小,对当事人的震慑作用并不明;第四种惩戒方式为虚假陈述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在搜索到的案例中,仅有4个案例法官明确惩罚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还有些案例虽然也由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承担,但此时为法院认定其为败诉时本应承担的义务,并没有起到惩罚的作用。这种惩罚措施相对于前两种方式而言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而言有了一定的处罚性,使其实质性利益受到了损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当事人进行是否要为虚假陈述的思考,但是,若是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情节较为严重,则不适宜采用这种惩戒方式,因为此时当事人已经严重的侵占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秩序,轻微的惩罚措施不能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第五种惩戒方式为罚款。这种惩戒方式是除“不予采信”外较为普遍的一种惩戒方式,但是这种惩戒方式也是在2019年增多,从表1中可以看出,2013年至2018年之间的处罚决定书总共才12份,而2019年就有122份,说明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惩戒方式开始重视,对于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规制也越来越重视。罚款较之前几种处罚方式而言惩戒作用较强,而且通过分析案例,发现有些处罚的数额也较大,这会比较好的起到打击当事人虚假陈述的作用,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第六种惩戒方式为拘留,采用这种惩戒方式的案例较少,只有在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情形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拘留;拘留的方式对于当事人虚假陈述有很好的震慑作用,广泛运用或许能够较好的规制虚假陈述,但是,对于虚假陈述的情节严重的程度每个法官的认定标准也不一致,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对虚假陈述行为较轻的当事人采取拘留而对较重的采取罚款甚至更轻的处罚,这样没有统一的惩罚标准,有可能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法律效果,影响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