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涉家庭暴力案件当事人举证的证据来源和类型》

《表4 涉家庭暴力案件当事人举证的证据来源和类型》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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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适用效果评析——以2016—2018年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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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家庭暴力案件证据来源少,且集中。占比最大的证据是来自医疗机构的记录和证明,占21.15%(见表4)。其次是受害人本人直接收集的证据,占20.74%。这些证据比较容易保存和获取,只要受害方被殴打致伤到医院就诊或者报案,并且将受伤处拍照留存,就能够收集到相关证据材料。第三是来自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据,占20.33%。第四是来自法院的判决书、庭审笔录等司法文书,占11.09%。第五是来自施暴者对家暴的记录,包括施暴方的保证书、承诺书、道歉信、忏悔书、微博截图等,占8.21%。第六是知情人的证明,占4.93%。第七是鉴定机构的鉴定,占4.52%。第八是来自人民调解组织的证据,占3.90%。此外,来源于妇联、村委会等社会团体或基层社会组织的证据所占比例较小,合计约占5%。除了上述几类证据,其他来源的证据很少,受害方能够举证的证据种类极其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