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涉诉案件涉诉类型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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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的责任分担与风险防控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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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因医疗行为侵权而产生的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因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而产生的纠纷,与前一类纠纷的区别在于,前者发生在医疗服务领域,以医疗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

毫无疑问,医疗风险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面临的主要风险,因而,与之相关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就必然是主要涉诉类型。实证研究的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我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实践中主要面临的法律纠纷类型中占比最高的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占总数的76.3%(367/481)。也就是说,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将其认定为民事上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是私法上的侵权责任。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之外,如果纠纷内容不涉及基本医疗服务或者公共卫生服务,则案件的性质通常被认定为普通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如患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因摔倒[(2019)京0112民初3207号]、烫伤[(2014)秦少民初字第71号]等引发的索赔诉讼。“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两种纠纷类型占据了案件总数的九成。其他类型的纠纷占比较小,但是也反映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提供劳务人员的安全风险、公共场所的管理风险等(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