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主张的内容分布情况》

《表4 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主张的内容分布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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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与立法之背离:民事诉讼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实证考察——以《民诉法》第65条和《民诉解释》第102条为主要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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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证据的案例来看,法院将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新主张的有13件(见表4)。其中,有2件因当事人根据新主张提出的新证据而被二审法院以原审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由而发回重审(10),还有5件因新主张而被改判(11)。由此可知,当事人根据新主张提出的新证据对裁判结果影响较大。但这13件案例中的当事人迟延至二审时才提出新主张却均不存在正当事由,甚至还有5件出现上诉人在原审中既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的情况(12)。因此,如不对无正当理由到二审时才提出新主张的当事人予以规制,显然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审级制度的设立初衷相违背。但在法律未对当事人主张的提出时限作出规定的情况下,直接按照逾期举证相关规定对其施以惩戒,司法的正当性不免遭受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