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仲裁、一审、二审裁决结果的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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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认定的实证考察与理论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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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审判决的认定情况。虽然大部分案件的劳动仲裁机关都未将专业合作社认定为用人单位,但此类案件诉讼到一审法院后,却有高达63.01%的一审判决认定专业合作社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不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案件仅占10.98%(如表5所示)。对于这一决结果,如果从公平性的角度看,绝大多数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结果是接受的,这一点可从此类案件的上诉率推断得出:218个样本案件中,仅有41个案件上诉经历了二审程序,上诉率为18.81%。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不认可的多为专业合作社,这一点可从二审诉讼的起诉主体的统计中得知:与一审诉讼中原告多为劳动者的情况不同,二审中合作社上诉的案件占比为82.93%,而劳动者上诉的二审案件仅为17.07%(如上述表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