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参阅案例中“当事人 (的) 陈述”的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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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的规则审视——以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第四,将“当事人(的)陈述”单独作为某项事实的认定依据,即序号6。在该类适用模式中,当事人陈述之独立证据价值得以彰显。遗憾的是,裁判文书并未反映当庭询问的具体过程。
图表编号 | XD0018675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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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7.15 |
作者 | 郝晶晶 |
绘制单位 | 深圳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