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对具体询问规则的实践创新》

《表2:对具体询问规则的实践创新》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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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的规则审视——以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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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和图1从种类和数量上反映了当事人陈述之“模板化”适用现状,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局面:承认当事人陈述之独立证据意义却忽略其具体适用规则。笔者借助“无讼案例检索平台”,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保证书”为关键词,以“民事案件”为限定条件,检索到197份案例,逐份阅览后剔除67份无关案例,得到130份目标案例。从案件类型看,民事合同纠纷有112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50件,占目标案例的38.5%。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诉法解释》的解析中所述,民间借贷案件中极有可能出现在当事人陈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供证明的事实,如关于款项交付的情节,此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更具必要性。(2)从通知出庭的效果看,有15份案例的当事人到庭陈述并签署保证书,(3)有4份案例的当事人到庭但拒绝就询问内容作明确陈述,(4)其余案例中的当事人均未到庭接受询问。从规则适用看,目标案例在规范适用询问规则的基础上,于通知方式、询问开启方式、询问对象、违反受询问义务的后果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突破和创新。详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