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四省对犯罪记录封存内容的具体规定和实践情况》
除了加强对犯罪信息载体的封存,强调知悉犯罪信息主体的保密义务也非常重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辩护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同案犯等都较为清楚地掌握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且其中大部分人员会在判决后收到法院寄送的判决书。若不加强相关知情人员对信息的保密意识,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犯罪记录封存的有效实施。尤其当前我国犯罪记录封存采取依职权封存模式,即只要符合封存条件便立刻封存,被害人根本没有机会参与其中。根据S省高院做过的一项调查研究显示,不足20%的被害人对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表示理解和支持。[13]如果司法机关既不能舒缓被害人的情绪,又不能通过一定的方式约束被害人的言行,那么带有不满情绪的被害人极有可能肆意宣扬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再如,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实习律师转正时因为案件量的要求,将犯罪记录封存过的判决书作为其办理案件的材料,从而导致了案件信息泄露的事件。如何避免知情人员故意或不当泄露封存信息,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大部分地方采取口头提示;第二,有的地区采取签署保密协议的方式。相较于口头提示,签署保密协议的方式能够更为有效地防止案件信息的传播。
图表编号 | XD0084161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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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10 |
作者 | 宋英辉、杨雯清 |
绘制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