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3142个污染环境罪样本案例适用《2013年司法解释》第1条的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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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明确性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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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2个样本案件反映出污染环境罪在入罪情形上呈现如下三个特点:(1)污染环境罪案件“井喷”增长。综观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污染环境罪的刑事司法情况,基于案件数量的变化趋势,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2006年之前,相关案件不超过10件;2006年至2012年,案件数量基本徘徊在20件左右;2013年以来,案件数量激增至千余例。《2013年司法解释》发布以来,多地产生了依据该司法解释做出的刑事判决,使得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从传统意义上的“空置”逐渐转变为刑法典中的有效罪名。[32](2)法条适用的趋“集中化”。见表1。(3)被起诉主体以自然人为主。在3142例污染环境罪案例中2994例案件是自然人作案,“有能力”排放污染物进而造成环境侵害的企业并未成为环境刑事司法主要规制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