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公报案例所应用的解释方法 (单位:件)》
按照目前我国的解释制度,四级法院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被授予了解释法律的权力,下级法院和法官个人无权解释法律。但谁也无法否认,法官在实际审判中解释并适用法律。随着司法事业的进步,“法官是法律自动售货机”的观点早已过时,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已成为共识。目前我国仍缺乏关于法律解释方法司法运用系统、详细的规定,但从公报案件看,最高人民法院不仅认可下级法院对法律进行文义解释,甚至能接受对文义解释的背离。[5]虽然我国法律方法的运用仍然处在初级阶段,但各级法院对法律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都愈加重视。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案件总量不多,但是拥有法律授予的法律解释权,更多、更大胆地运用非文义法律解释方法也是预料之中的。高级法院审理案件数量有限,又没有法定解释权力,作为相对较小。中级法院案件总量大,又拥有终审权力,特别是那些疑难、复杂和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反而给了他们更大的法律解释方法应用空间。反观基层法院,受制于二审改判、人员素质、责任追究等压力,在法律解释方法运用上相对“无所作为”。
图表编号 | XD0018375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8.12.01 |
作者 | 王筑红 |
绘制单位 |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