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法律制度下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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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基于知识产权法院的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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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考虑到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是对现有法制建设的重要补充和完善,该制度建立的效果势必受到企业所在地区制度建设的影响,在制度完善的地区,企业在创新中所得收益已得到了法律得保护,故而制度的再完善使企业创新水平的提升将受限,反之,则大幅度提高企业创新水平。为了对这一猜测进行实证检验,在此根据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进行划分,将上海视为法制建设完善的地区(perfect),广东次之(common),北京的法制建设程度最低(deficiency),以此检验不同法律制度下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具体结果见表6。与法制建设完善地区相比较,法治建设不完善地区所在企业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受益更大。这一结论与现实情况完全吻合,由于企业所在地区法治建设的不完善导致企业进行创新研究的激励不足、创新的预期收益受到潜在威胁,但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将有效地规避以上弊端,纠正创新扭曲,为企业创新打造良好地外部环境;相反,法治建设完善地区并不会受到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影响,对企业的创新水平并不会产生显著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