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创新能力下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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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基于知识产权法院的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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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考虑到不同企业创新能力存在差异,创新能力较弱的企业可能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条件下企业创新水平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变,相反,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可以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下能够更好地激励企业进行创新,使其创新水平得到更大限度的发挥。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此处根据企业创新能力进来划分,将企业划分为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strong)、创新能力一般的企业(general)和创新能力较弱的企业(weak),以分析创新能力下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具体结果见表5。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对企业创新的作用在不同企业创新能力上均呈现出显著影响,但从具体评估效果上看,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在知识产权法院建设过程中得到的提升作用为0.591远高于其他企业。因此,表5中的回归结果充分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的创新提升作用随着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而呈现出递增趋势,即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从知识产权法院保护中所得收益要高于创新能力较小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