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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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基于知识产权法院的效果评估》
注:(1)括号内为聚类稳健标准误;(2)*、**、***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3)所有回归模型中均控制了企业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下表同。
首先,对模型(1)进行估计,评估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对企业创新的作用,分别以专利申请数和授权数衡量企业创新水平,具体结果见表2。可以看出,无论是以专利申请数量还是以专利授权数量来衡量企业的创新能力,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将显著提高企业的创新水平。该结论充分说明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使得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制度更加完善,有效地激励企业进行创新活动,最终实现企业创新水平的显著增加。
图表编号 | XD00186939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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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1.01 |
作者 | 杨菲、史贝贝 |
绘制单位 |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