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眼用制剂抑菌效力判断标准[7]》
NR:试验菌未恢复生长;NI:未增加,是指对前一个测定时间,试验菌增加的数量不超过0.5lg;“-”表示该评估级别可不测该时间点菌数。“A”是指应达到抑菌效力标准,特殊情况下,如抑菌剂可能增加不良反应的风险,则至少应达到“B”的抑菌效力标准
参照ChP2015四部通则1121,进行抑菌效力测定,选取时间点0h、6h、24h、7d、14d及28d进行存活菌数测定,根据存活菌数测定结果,计算1mL供试品各试验菌的菌数,然后将其换算成lg值,按照表1对供试品的抑菌效力进行判定。
图表编号 | XD00180436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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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3.25 |
作者 | 史春辉、肖宇、于琦、谷思成、娄志红 |
绘制单位 | 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