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皮肤给药制剂抑菌效力评价标准》
注:NI:未增加,是指对前一个测定时间,试验菌增加的数量不超过0.5 g。
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通则1121“抑菌效力检查法”的规定,本品至少应达到皮肤给药制剂的抑菌效力评价B标准(见表1)。为了探究该样品是否也可以达到A标准,在A标准和B标准规定的间隔时间均对样品进行了存活菌数测定。
图表编号 | XD00226297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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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8.28 |
作者 | 张文燕、曹晓云、郭福庆 |
绘制单位 | 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