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口服制剂抑菌效力评价标准》
NI:未增加,是指对前一个测定时间,试验菌增加的数量不超过0.5 lg
本品为口服制剂,根据《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通则“1121抑菌效力检查法”的规定,本品应达到抑菌效力评价标准(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77048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06.28 |
作者 | 张文燕、曹晓云 |
绘制单位 | 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
NI:未增加,是指对前一个测定时间,试验菌增加的数量不超过0.5 lg
本品为口服制剂,根据《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通则“1121抑菌效力检查法”的规定,本品应达到抑菌效力评价标准(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77048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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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6.28 |
作者 | 张文燕、曹晓云 |
绘制单位 | 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