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Ch P2015眼用制剂抑菌效力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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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羟苯乙酯的加替沙星滴眼液抑菌效力的检测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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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NR:试验菌未恢复生长;NI:未增加,是指对前一个测定时间,试验菌增加的数量不超过0.5lg

各生产企业加替沙星滴眼液抑菌效力评价标准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通则1121“抑菌效力检查法”中眼用制剂的抑菌效力判断标准。该判断标准分为A、B两个标准,“A”是指应达到的抑菌效力标准,特殊情况下,如抑菌剂可能增加不良反应的风险,则至少应达到“B”的抑菌效力标准(见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