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模式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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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困境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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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赔偿金(28)制度是指以货币的形式修复环境生态功能、救济受损的环境自然资源之法律机制。“其在弥补环境损害、惩罚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的同时,还兼具实现环境价值利益的目标。”(29)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之规定可知,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权,让其成为诉讼中的适格当事人。为维护环境公益,修复、预防环境损害,该诉讼要解决环境公共利益权属之争议,但环境公益本身是不具有专属性的“无主”的社会利益,其并不直接涉及与检察机关相关的实体利益之争。在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后所获得的赔偿金是否直接归属于检察机关?如何管理、分配该笔资金?实践中各地区对赔偿金的管理操作不一,(30)归纳学界的理论探析及实务界的司法实践,可将当下的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制度总结为如下三类(见表1所示)。事实上,当前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赔偿金归属给出明确回应,也未形成系统、规范的赔偿金管理制度,这为明晰赔偿金管理制度蒙上了一层困惑之面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