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9“三类股东”与关联并购(RP)》
注:*、**、***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水平上显著。
为了进一步检查以上结果的稳健性,本文使用并购前一年末前十大股东中契约型基金、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持股比例与并购前一年末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比替代原有的解释变量,引入原有模型进行回归,结果见表10。因篇幅有限,表10只给出了4个观察变量的回归结果。显然,这一结果与前文的结果基本一致。
图表编号 | XD00169987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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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3.25 |
作者 | 胡奕明、李昀 |
绘制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