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受托人技能标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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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托人义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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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明确信托受托人所应承担的谨慎义务,最为重要的是确认谨慎义务的认定标准。通行的传统观点认为受托人应当尽到与合理谨慎人处置自有财产时一样程度的注意、技能和谨慎。受托人应当保持具有一般智识能力的普通人所能有的技能水平,不论其作为个人是否拥有同等水平的能力;这一抽象的技能标准是受托人必须具备的最低标准且不能因为该受托人个人能力的欠缺而降低标准。而某些法官认为,受托人的信义标准应当等同于合理谨慎人处理他人事物(或处置他人财产)时具有的注意、技能和谨慎标准,而不是该合理谨慎人处置自身事物或处理自有财产时的标准。这是基于个人处置自有财产时可能会投机和随意,而合理谨镇人在处置他人财产时会更为谦慎和保守的观点。虽然最低标准不会因某一缺乏必要技能标准的特定个人而降低,一般而言,若受托人具有(或声称具有)高等或特殊的技能或知识,则该受托人有义务(即“注意义务”要求其)将该特殊技能或能力运用出来。职业受托人(如银行或信托公司)的信义标准应当比业余受人的标准更高。其必须具有一般的信托从业人员所应有的技能、知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