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职权撤销期限的层次与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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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时间限制及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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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合比例原则,在此主要表现为对期限层次与梯度的关注。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居于“帝王条款”之地位相同,比例原则可谓行政法上的“帝王条款”,其精髓在于达成行政行为之公益目的与侵及公民权利之间的均衡。(95)以比例原则为指引,借鉴我国《刑法》第87条关于追诉时效的梯度式规定,行政机关的职权撤销期限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层次,只不过集中在主观期限上而已。笔者以为,以1年的主观期限为基准,因为相对人的主观恶性,所以欺诈、胁迫、贿赂取得的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期限应当更长;因为等同于“授益”,所以无信赖利益的违法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期限应当更长。这一相对更长的主观期限可以确定为3年(参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