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样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的定性与职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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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治理价值先导的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完善——基于“双一流”建设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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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数样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将学术委员会定性为“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关于学术委员会的定性,约77%的样本大学将学术委员会定性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完全一致;其余约23%的样本大学对学术委员会的定性不同于《规程》:吉林大学和南京大学将学术委员会定性为“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在“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基础上凸显了“学术权力”,上海交通大学将学术委员会定性为“学术事项最高议事机构”,限定了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项”的“议事”功能,外交学院将学术委员会定性为“院长领导下的学术机构”,强调了“院长领导”,仅中国政法大学将学术委员会定性为“校最高学术决策机构”,明确了“决策”功能。对于学术委员会的职权,约91%的样本大学规定学术委员会职权包括“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四项,与《规程》保持一致,但上海体育学院和外交学院规定的学术委员会职权顺序与《规程》及其它18所样本大学的规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不同,两所高校将“咨询”列于首位,“决策”置于末位;其余约9%的样本大学对学术委员会职权的规定不同于《规程》:浙江大学将学术委员会职权规定为“咨询、审议、评定和监督”,石河子大学将学术委员会职权规定为“审议、评定和咨询”,均未提及“决策”(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