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36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学术委员会章程与《规程》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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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的逻辑路向与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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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程》公布之后,各高校按照国家关于规范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等要求,纷纷修改了学术委员会章程。据此思路,学术委员会本应循着国家期待、师生期许的方向从事学术治理,特别是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领域发挥重要甚至是主导作用,从而使高校学术生态发生质的好转,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以36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为例,这些高校在办学治校方面均走在了我国高等教育前列,特别是在学术治理方面具有典型代表性。他们都完成了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工作,但对比这些章程与《规程》内容,发现部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运行制度并不完全符合《规程》精神(见表1),主要表现在限缩了学术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未建立全体会议临时召集制度、未规定授权或委托机制等方面。这些现象看似是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的章程修改问题,实际上反映的是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普遍存在的决策效率不高、机构设置不合理、职权设定模糊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