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分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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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治理价值先导的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完善——基于“双一流”建设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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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主义认为制度是规范性价值影响的结果,换言之,制度是价值引领的产物。如果说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治理价值是一种实践性价值的话,那么引领学术委员会章程这一制度设计的治理价值体现则是一种规范性价值,其既是学术委员会赖以行动的制度安排必要的价值确定,亦对学术委员会能否有效实现其大学治理的实践价值具有决定性作用。学术委员会章程必须对以下问题做出回答以体现其参与大学治理的规范性价值:其一,为有利于充分发挥学术权力在办学治校育人中的作用,学术委员会应在大学治理体系中扮演什么角色并具备哪些权力?其二,为有利于学术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以便减少甚至避免学术决策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学术委员会必须由哪些既有专业知识又有代表性的人员构成?其三,为有利于学术委员会在学术治理中的整体性作用发挥,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应如何设计?基于此,本研究将“学术委员会的定性与职权”“学术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作为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的分析要素。“学术委员会的定性与职权”主要考察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性质及其拥有的职权做出的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主要考察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成员构成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规定,比如对职称、学科配比、在职年限和年龄结构(包括委员年龄上限和青年学者比例)等方面提出的要求,对担任/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之委员比例和校长是否参与学术委员会及是否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等做出的规定;“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主要考察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组织结构和组织内外部关系的规定,学术委员会组织结构指学术委员会组织内部的纵向层级与横向机构的设置,组织内部关系指学术委员会组织内部纵向层级之间、各层级与横向机构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指学术委员会与职能部门的关系及校监督机构的设立(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