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41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章程中剩余权力的文本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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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治理中的道德风险防范:剩余权力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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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作为一种教育契约,其不完全性表现得非常充分。通过分析2017年9月教育部公布的41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有1所高校的章程尚无法通过公开网站获得)的章程文本可以发现:第一,在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权力与事项”方面,41所高校的章程都写有“……其他权力”的字样,如“校长享有的其他权力”、“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二,在追加条款中,41所高校的章程都写有“由XX负责解释”等字样,且几乎都规定“由学校党委会”或“学校党委授权其常委会”负责解释;第三,有29所高校的章程都含有“根据实际需要、实际情况……”字样,如“根据需要履行其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等(见表2)。由此可见,无论是在主观还是在客观上,教育契约中权力的“剩余”处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