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教育契约中剩余权力的存在形式》
教育契约是在教育治理过程中各方主体达成的划分责权利关系的一系列规则体系,如各种规章、制度等。根据“哈特的三种具体情形”与“艾伦·施瓦茨的五种起因”等理论,结合教育领域的治理特征,本文认为,教育契约中剩余权力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环境的复杂性、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和契约成本,具体原因有四种,并表现为三种形式(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25233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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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2.28 |
作者 | 孙阳春 |
绘制单位 | 大连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